2006年12月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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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证期过后再提诉讼请求 要求卖方负担律师费被驳
法宣

  钱先生与刘先生签订供货合同后,钱先生向刘先生支付了货款,但刘先生却没有发货。于是,钱先生将刘先生告上法庭,要求刘先生返还货款20万元。法院指定双方在规定时间内举证,举证期后,钱先生提出,要求刘先生支付自己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。
  最终,法院判决刘先生返还货款,但驳回了钱先生要求刘先生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。

  法官说法
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当事人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。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,当事人增加、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,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。
  本案中,钱先生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的请求属于增加诉讼请求,法院对双方规定了举证期限,钱先生应在举证期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,但其提出时已超过举证期限,法院对此诉求不能支持。